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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业保险是费不是税,却像税不像费

刚翻阅了国务院《失业保险条例》(1999年258号)。 这个保险性质有点儿怪,根据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可以发现,失业后你能得到的补偿,和你每次交多少没关系,只和你交了多久有关系。也就是说,月薪一万,和月薪一千,如果同样工作年限,一但失业,待遇一样。尽管你被强制多交了十倍的保险费。 按北京市规定来算(38号),如果你月收入超多5000,单位和你共缴纳的失业保险,就会多于你失业后能拿到的最大数目。多出的部分,留在政府社保账户里,你拿不回来了。虽从政府角度看,资金不会像税一样用于其他建设。但从个人角度,却和税一样,多劳多交,强制无偿。没有所谓“税改费”中多交多得的好处。 过激一点说,其实是变相提高税收。如果说第十一条规定了基金不能他用,其实第八条也规定了基金不敷时要调剂和地方财政补贴。虽然不能“他用”,却可以减少“他用”。 然而,早有不少地方政府出台政策,喊着降低失业率创造就业机会的口号,用失业保险基金来补贴单位,用于培训等活动。实际上,说失业保险是变相提高税收,其实一点儿不过激。 还有一些条款比较“有趣”: 第十四条(一)指出,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,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。 如果你不走运,11个月白费了。 第十七条说,重新就业后,再次失业的,缴费时间重新计算。 如果你不走运,11个月是肯定白费了。 第十五条(六)提到,无正当理由,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,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。 给你找个工作,你不去,保险停掉;你去了,缴费时间清零。还好领取期限可以合并,最多24月。 会有这样一种情况,你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了,不满一年又失业了。虽然你可能累积了不少领取期限,但是由于不满足第十四条(一)的规定,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。不知有没有什么《意见》来说这事儿。 才疏学浅,贻笑大方。

Tiffany & Co.

情人节跑去王府半岛酒店,买了块小石头。唉,怪不得电影里要抢珠宝店。 17%的VAT啊,我又交了笔大税…… 另外,KFC(开封菜...)新出的蟹钳,远没有广告里看上去那么大。